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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发布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本区(县)农田水利规划,远近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布局、标准、内容和规模。

  (三)集中联片,突出重点。要集中联片、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要突出建设重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关注民生,尊重民意。要关注民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第五条 各区(县)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农村发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储备项目。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目标是:要围绕解决影响农业生产的灌溉、排涝和降渍等问题,按照“挡得住、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的总体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节水灌溉工程覆盖率达到78%,农业灌溉水利利用系数达到0.75,灌排设施平均装置效率达到50%以上,除涝标准二十年一隅的圩区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对列入储备项目的,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县)水务局项目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区(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后,方可进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可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评估,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水务局要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承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审价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投入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

  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其余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项目的工程费用市财政按50%比例承担。

  项目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及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入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建设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的补助资金,区(县)财政局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实行项目报账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审价制度,由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应将审价决算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水务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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