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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发布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水环境质量,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河道整治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整治工程是指各区(县)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市管、区(县)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制订相关整治标准、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下达年度工程计划。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落实,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水务局制定资金补助标准,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河道整治工程的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六条 各区(县)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河道整治的储备项目。

  第七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县)水务局(建委)项目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市级项目储备库原则上选择区(县)级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储备库内并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项目组成。同时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于三年前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自动核销出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原则上分阶段编制,整治规模和投资较小的工程,经市水务局同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可一阶段上报,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对于涉及防汛保安且完成时限很短的河道应急抢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可一阶段上报。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第十二条 每年度河道整治工程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河道整治工程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年度的河道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在年初及时将河道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河道整治工程由区(县)水务局(建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局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河道整治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应上报市水务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第五章 投资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投资政策原则上分为三类:1、崇明县市管河道整治工程费用由市、县财政按95%:5%的比例承担,县管河道工程费用由市、县财政按80%:20%的比例承担;2、金山、奉贤区市管河道整治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90%:10%的比例承担,区管河道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3、其余区市管河道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80%:20%的比例承担,区管河道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

  河道应急护岸专项工程费用原则上由市补助工程费用的50%。

  以上工程项目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区(县)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应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根据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进度下拨市补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规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工程采取全过程投资监理制度和项目审价制度,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投资监理制度;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应会同区(县)财政局上报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并及时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水务局对具备条件的河道整治工程及时组织政府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证河道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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