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区(县)管、镇(乡)管、村级河道(以下简称中小河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七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安全、资源、环境”相协调和“水清、面洁、岸净”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中小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中小河道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完善的中小河道管理养护体系,保障养护质量,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实现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中小河道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总体原则,到2008年底,明确管养职责,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行业监管,实现中小河道日常养护工作全覆盖;到2009年底,进一步完善中小河道养护管理体系和管养制度,基本建立符合本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
三、养护内容和标准
(一)中小河道维修养护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水域、绿化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中小河道维修养护标准由区(县)管、镇(乡)管、村级河道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具体养护标准主要如下:
1、堤防护岸:设施保持完整,基本达到原设计标准。
2、防汛通道:保持平整、完好,无坑洼、破损,路基无塌陷。
3、绿化:绿化植物处保存率达到98%以上,无占绿、毁绿现象;草坪、乔木、灌木等植物,无霉污、病枝、虫害等现象。
4、栏杆:护栏表面应保持洁净,无变形、损坏、风化现象。
5、水域保洁:河面保持基本清洁,每5000平方米水面漂浮物控制在1平方米以下。
6、陆域保洁:基本做到清洁,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等现象。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河道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监督检查中小河道养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价。
(二)区(县)水务局(建委)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县)管河道养护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镇(乡)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镇(乡)管、村级河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水利排灌站(或水务站)做好辖区内镇(乡)管、村级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养护质量进行行业监管。
五、经费保障
(一)市级资金
根据各区(县)中小河道养护设施量、养护成本等,对区(县)中小河道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资金基本补助标准为:区(县)管河道 2.42万元/公里.年,镇(乡)管河道0.42万元/公里.年,村级河道 0.32万元/公里.年。
(二)区(县)财政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中小河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养护资金需求,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确保所在辖区内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镇(乡)资金
镇(乡)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当地镇管、村级河道的养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管理要求
(一)中小河道维修养护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各区(县)级水务部门会同区(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指导、帮助、督促责任单位,细化养护内容,落实考核措施,加强服务合同管理。
(二)区(县)级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按照合同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进度,给付养护单位资金。
七、督查检查
建立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监管、考核机制。区(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中小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工作质量;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检查。区(县)水务、财政部门定期对当地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当地政府和市水务局备案。
市水务局定期对全市中小河道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河道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依据,同时将检查处理结果送各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