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关于申请设立上海瑞通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示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我局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了黄丽萍、李鸿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瑞通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H区2024室。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黄丽萍。

  五、出资总额:人民币30万元整。

六、该事务所共两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注册会计师编号 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最近三年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书后连续执业时间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黄丽萍 310000411114 是 否 5年以上 是 不涉及 李鸿 450100160552 是 否 5年以上 是 不涉及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可向我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021-54679568转17112

  通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

  网 址: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8月29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