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局发〔2011〕71号
关于开展“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9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激励本市物流行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创“十二五”规划新局面,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开展评选本市“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及内设机构和临时集体。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的在职职工。已经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表彰名额:按照全国评选名额分配,此次评选本市物流行业先进集体2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安全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重视企业文化、品牌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物流业振兴与发展中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先导,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物流工作4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苦练操作基本功、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劳动效益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2、在改善物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推进物流技术进步、组织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带领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开拓物流市场、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维护职工利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生产后勤保障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7、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8、在构建和谐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参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逐级审核上报,真正把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3)。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适当控制单位负责人(正职领导)比例(不超过20%)。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彩照6张(不同内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以上所需材料连同照片(须将电子版发至评审工作邮箱)请于2011年8月26日前报送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市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申报的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材料;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经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本市评选出的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单。2011年9月20日前将本市申报材料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市商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单位组成本市“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朱冰心 张悦来
电 话:52881221 63232876
附件:1. 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 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4.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5. 企业征求意见表
6.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Ο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