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1)094号
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批)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0】2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40号)、《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和《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