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监〔2011〕12号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11年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狠抓落实,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使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完成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治理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更加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2.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加大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支持远郊区(县)、财政相对困难区(县)和人口导入区(县)发展义务教育。
3.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推进加大各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引导民办学校重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强对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条件。
4.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学校应建立收费经常性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完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及收费行为,严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1.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今年,本市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正常的捐赠收入(包括钱、物等)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规范管理。
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或转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2.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并根据国家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研究制定实施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困难幼儿资助等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精神,切实纠正在招收外国学生(幼儿)中的乱收费行为。
3.努力化解、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择校相关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该校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4.普通高中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今年,本市在15个区(除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外)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高中生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并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2012年,本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各区(县)政府对高中教育要加大投入,完善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后的措施和办法。
5.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各中职校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继续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逐步扩大实施中职校学生免费教育范围。要加强中职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6.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招生工作体系,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要求,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超标准或擅立项目乱收费。
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名义违规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及收费,严格规范高校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行为。
研究制订民办高校(包括独立二级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收费。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严禁侵害学生利益
1.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代办服务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学校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代办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为高中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为高校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
3.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代办服务性收费事项。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
4.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严禁从中牟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5.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缴纳的午餐费必须全部用于学生,教职工就餐须单独核算,严禁将费用分摊到学生的午餐成本中。积极鼓励财政增加投入,用于补贴中小学生的午餐成本。
6.继续深入开展帮困助学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帮困助学的各项要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进一步规范高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和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严禁强制购买及推销
1.加强源头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规范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重点整治各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本市教辅材料的编写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2.严禁强制购买。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到《教学用书目录》,严禁向学生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3.鼓励自编资料。为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积极鼓励中小学校组织教师自编教学讲义、辅导材料等学习资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编印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五)严格规范转制学校的收费,严禁以转制为名乱收费
继续巩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成果。对本市目前仅剩的一所公办普通高中转制学校,制定积极稳妥的转制工作方案,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本市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六)严格规范学校出租出借场地行为,严禁续租续借
注重源头治理,继续深入推进“退租还教”工作。严禁学校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继续做好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出租出借场地(不含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清退工作。在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凡产权清晰、不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学校均应及时收回,不再对外续租续借,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自责任
1.各区(县)政府、各高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深入推进工作。市和各区(县)纠风、教育、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文化、文广)等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监督
1.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充分掌握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重申教师不得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3.要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收费公示,发挥典型作用
1.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秋、春季开学前,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2.今年要继续组织开展对本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配合纠风部门做好教育部门、学校行业的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的评估活动,继续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规范收费、行风优良的先进典型,加强典型引导。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1.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创新检查方法,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注重检查实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今年,继续对高校、区(县)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幼儿园收费、高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和中职校收费等方面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和举报制度。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于群众咨询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回应。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3.要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4.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