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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全面运行本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2010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本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33号),在部分区县开展上海市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试点工作。试点评估显示,系统的运行有效地减少了接种单位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接种准确性,接种人员和受种者满意度均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向市民提供优质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提高本市免疫规划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全面运行该系统。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大投入,保障系统顺利实施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该项工作的保障力度,确保系统运行的相关人员、网络和设备配置等按照全市要求落实到位;认真开展培训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在系统运行成熟的基础上,各区县应逐步提供叫号、提醒功能等人性化服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系统全市层面运行的技术指导、管理、培训以及评估等工作,协调开发方做好系统维护、升级等工作。

  二、有序推进,确保系统规范运行

  经对全市免疫规划信息化工作现状摸底和调研,特制定工作进度如下:

  (一)2011年9月底前,各区县需完成辖区内除犬伤门诊和产科接种单位外所有接种单位的硬件配置和《上海市预防接种索引册》(以下简称《索引册》)上0~6岁受种者接种数据的录入。各区县可根据辖区接种单位上线准备的实际情况,分批将已完成上线准备的接种单位名单及时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并协助上线。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接种单位(除犬伤门诊和产科接种单位外)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和上线,并完成《索引册》上2000年1月1日起出生人群的历史接种数据录入。

  (三)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接种单位(除犬伤门诊和产科接种单位外)完成《索引册》上其他年龄组人群的历史接种数据录入。

  三、统一规范,确保数据有效共享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于8月15日前下发系统的数据和代码标准、业务功能标准和接口标准。

  对于有自行开发系统(以下简称“自有系统”)的区县,应充分了解系统的试点和运行情况,并与自有系统进行比较后决定使用全市系统或是自有系统。如决定使用自有系统,其数据和代码标准、业务功能标准和接口标准必须符合全市系统的要求,保证实现与全市系统的无缝衔接。

  拟使用自有系统的区县,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11月底前按相关标准完成与全市系统的对接改造并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验收。对接改造过程涉及的添置前置机服务器、软件更新、验收等费用由申请区县自行承担。

  随着健康档案工程的推进,全市将逐步建立市区两级平台。如有区县需将辖区预防接种信息落地至区级平台,请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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