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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淘汰情况监察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经信节(2011)405号

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文件精神,本市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对象

  专项监察的对象是本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59号〕。

  二、专项监察内容和时间

  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分阶段实施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各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非市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

  (一)自查上报(2011年7月15日- 8月15日)

  各重点用能单位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结合2011年度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淘汰计划,将《落后产能自查及淘汰计划表》和《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及淘汰计划表》电子版上传至上海能效诊断热线(www.edo.org.cn)的“管理平台”,同时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5楼,邮编:200083)。相关资料可登录“管理平台”下载。

  (二)书面审查(2011年8月16日—8月23日)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各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及淘汰计划,对企业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后报送我委。

  (三)现场抽查(2011年8月24日-9月16日)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书面审查结果,选择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对其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现场监察,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将监察结果报送我委。

  三、专项监察要求及法律责任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严禁弄虚作假。

  (一)企业拒绝接受现场监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业未按期或者不如实报送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及淘汰计划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出意见,报我委没收其相关设备(产品);情节严重的,我委将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对生产上述相关淘汰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出意见,报市质量技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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