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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价管(2011)010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1]339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09]6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的运价。具体通知如下:

  1、市区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2元调整为13元;区域性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0元调整为11元。

  起租里程和超起租里程的运价标准均不作调整。

  2、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仍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088号)和《关于核定本市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试行运价的复函》(沪价公[2001]005号)执行。

  3、上述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自2011年7月9日起执行,并于7月底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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