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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印发《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有关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交通港口局有关部门,各长途客运营运单位:

  现将《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分别与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和市交通港口局运输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长途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进一步提升长途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长途客运站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是指本市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

  第四条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应坚持“逢包必检、逢疑必查”原则。

  “逢包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全部进行过机安检。“逢疑必查”是指对机检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第二章安检管理职责

  第五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安检工作;

  (二)负责安检人员的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安检员应持证上岗;

  (三)负责安检设备的购置、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相关保障工作;

  (四)负责安检工作的日常督导,安检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反馈等;

  (五)负责安排安保人员协助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安检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行业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如下工作:

  (一)地区公安分(县)局要求长途客运站属地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经营者落实安检设备和人员,并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春运”、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根据市局指令要求,安排驻站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加强对进出长途客运站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盘查。属地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工作,将长途客运站作为民警巡逻必到点,有关工作情况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加强对查获危险违禁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二)市局轨道公交总队负责制定长途客运站日常安检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及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安检工作,并协同市交通港口局对安检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市局治安总队负责指导、协调轨道公交总队和地区公安分(县)局开展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制定规范技术标准。

  (四)市局消防局,交警、反恐总队等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实际,配合轨道公交总队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三章安检设备、人员配备

  第八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站厅旅客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点。

  安全检查点应配备通道式X光检测仪、便携式金属探测仪(2支以上)以及安检指示标识、引导带、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安全检查人员:

  (一)二级以下或日均客流量在1000人以下的长途客运站在常态情况下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2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和开包检查)。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安检员负责开包检查。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日均客流量达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长途客运站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3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开包检查)。

  (三)每个安检点应当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检工作。安检工作覆盖长途客运站每日运营时间,不同岗位安检人员每小时互换1次岗位,并按岗位承担安检职责。

  第四章安检实施

  第十条安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识疑:引导识疑岗位安检人员根据“逢包必检”的要求,对可疑物品进行辨别,发现可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可疑人员,由安检人员进行先期问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到场进行盘查。

  1、可疑物品主要是指汽油桶、油漆桶、压缩气体钢瓶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征的物品;能够盛装液体的桶、罐、瓶等各类较大形状的容器;旅客携带或托运较大形状的塑料袋、尼龙袋、纺织品袋等物品;旅客携带的异常形状或规格的物品;其他可疑物品。

  2、可疑人员主要是指着装异常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或衣冠不整的人员;在车站内反复逗留、四处观察、犹豫徘徊,不符合一般乘车行为特征的人员;看到安检人员有回避、躲藏等异常行为表现的人员;明显精神异常,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员;持有相关证件存在涉假嫌疑的人员;其他可疑人员。

  (二)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安检人员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三)检测:检测岗位安检人员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四)开包:开包岗位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

  (五)登记:安检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并给予凭证,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安检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检人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长途客运站后方可进站乘车。

  (二)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二条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三条长途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要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前准备

  1、上岗前应当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相互检查仪容仪表,并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4、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岗中交接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3、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并做好工作记录;

  2、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后收放保管;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证。安检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四个不准、四个加强”的安检岗位要求(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弄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加强托运货物检查)。

  第十六条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旅客,安检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旅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旅客,由安检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安检,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十七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安检的监督作用。长途客运站对接到的安检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于多次举报或投诉的情况,市交通港口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机枪、******等。(二)民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等。(二)********:****、****、******、******等。(三)烟火制品:******、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包括机械加工用的********)、带有自锁装置的******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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