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1)061号
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09】28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沪环保计【2008】518号)、《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0】351号)、《关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城【2008】267号)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