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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招生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中医药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21号)等要求,经研究,市卫生局决定在2011年继续举办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班,具体委托上海中医药大学实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已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郊区)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岗位培训班”的社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全科医师(临床类别)岗位培训项目并结业的社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未参加以上两项培训或其他市卫生局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4年以上(含4年)、20年以下(含20年)的中医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

  已通过国家全科(中级)职称考试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时间

  本次培训采取一次报名、分期培训的方式,培训期为2011年 9-2012年5月,具体开学时间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招生人数

  招生人数为100名。

  四、培训学时

  根据《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为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

  对第1、2类培训对象,对照其原接受的培训课程,免去相应课时和技能实践要求。

  五、培训方法

  (一)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制订教学大纲,分类培训;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三)教学方法采用理论授课、临床科室轮转与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践技能的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六、考试与发证

  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由市卫生局委托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以及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的条件。

  七、培训报名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文件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和宣传,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定,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1),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确认后,报送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严景花,同时用Excel制成汇总表格(附件2)发送至jh123_y@163.com。

  学员的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已经取得卫生局有关培训项目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在报名时一并上交。

  八、经费安排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费用由国家财政补贴、学员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每学员的培训费用共20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位学员1000元,学员单位和个人负担1000元。书费个人自理。

  学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由其单位和个人负担全部学习费用。

  九、联系方式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联系地址:蔡伦路1200号行政中心201室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51322096 传真:51322095

  联系人:严景花

  附件:1.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报名表

  2.2011年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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