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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1〕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动态渐进、持续推动为原则,以推动区域优质均衡为重点,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抓手,通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进一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督促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为城乡每一个学生公平接受教育创设环境;进一步推动学校树立合作、平等理念,保证城乡学校、教师、学生互相尊重、理解和合作,促进“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二、目标和进度

  (一)鉴于本市已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范畴,2011—2012年计划安排接受综合督政的区县,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自评总结,在提出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申请时,一并提出验收申请,不再专门组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二)未列入2011—2012年接受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的区县,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与相关区县洽商沟通后,确定时间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2013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对各区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2013年下半年,本市将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

  三、范围和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区(县)长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责任人。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教育责任,是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公建配套、师资配备、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列入督导考核评估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是推动学校均衡发展的具体责任人。校长对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受教育者在学校公平接受教育、学校教育质量提高以及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也列入督导考核评估范围。

  四、内容和指标

  (一)政府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

  1.区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情况及自身努力程度。包括: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及“三个增长”达成情况;区县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区县政府财政支出比例;市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等。

  2.教育布局结构及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情况。包括:新建住宅教育公建配套“三个同步”建设的情况;大型居住区和新城建设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情况;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合理和校舍教育资源保护情况;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等。

  3.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区域内教师配备状况;区域营造尊师重教氛围,重视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重视学科带头人建设;建立区域内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和有效流动机制等。

  4.区域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情况。包括:创新区域内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机制;对区域内办学水平需要重点加强学校的帮扶政策和有效措施;城区与远郊区县结对扶持政策及成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排名为依据评价学校;加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的发展性督导评估等。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情况。包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举措与成效;远郊区县改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条件的政策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区县规范和扶持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举措。

  (二)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1.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决策机制科学、民主、有效;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程序与运作规范;德育工作机制完善,德育内容与形式丰富多样。

  2.课程实施情况。包括: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与课时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心理健康课程及安全工作;探索教学方式改革,提高教学有效性;合理控制作业量,加强作业设计的针对性;落实减负增效措施,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标准。

  3.学生发展情况。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品德良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公民素养、个性特长得到有效培养;学生体育考核合格率与体质健康合格率符合规定;学生知识、技能与方法掌握水平达到上海市学生课程质量标准。

  4.条件保障情况。包括:教师专业发展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培养计划及培训经费得到有效落实;校本教研及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校内外教育资源得到有效开发与利用;家长、社区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机制建立,社会满意度高。

  5.改革特****况。包括:建立以校长为核心的********,加强课程规划,实施、管理、评价有效整合的课程领导力支持系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创建“轻负担、高质量、有特色”的改革举措与经验成效;传承学校优秀文化,营造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等。

  (三)具体指标和标准

  以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指标》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作为督导考核评估的依据。

  五、制度和措施

  (一)完善区县政府教育投入自身努力程度与市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挂钩的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是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为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县政府应当做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和区县财力统筹;对市财政下达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足额用于教育。市财政在考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参考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财政自身努力程度督导评估结果,对区县财政已经努力、但区县财力仍相对困难的,由市财政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投入比例,以体现政策倾斜。

  (二)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的公开通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开展市对区县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时,邀请市特约教育督导员、人民教育督察员参加。对区县政府接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和整改情况,经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将向媒体通报,并在“上海教育”和“上海教育督导”相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实行督导整改落实的跟踪督查制度。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要及时整改落实,在整改落实规定期限届满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跟踪督查组进行跟踪随访督查。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规定的,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办学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予以通报,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局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撤销校长职务。

  六、表彰和奖励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区县,依据督导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经督导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县,报请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予奖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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