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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开展第三批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开展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继续深化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建设,进一步推进联络点的规范化运行,不断提升联络点的工作水平和层次,充分发挥联络点在贴近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市局决定结合全市工商系统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示范联络点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一)联络点设立满2年以上(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或更名的可连续计算)。

  (二)联络点工作获得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

  (三)联络点在开展消费教育、解决消费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发挥明显作用。

  (四)联络点基础工作扎实,联络员工作责任心强。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完整的工作记录,能定期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辖区工商所对联络点指导有力,定人、定时指导联络点开展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及时处理、反馈联络点反映的信息。

  二、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共分五个部分22项。第一部分为硬件建设,共6项,20分,主要考核联络点“五个统一”的执行情况。第二部分为联络员工作实绩,共4项,17分,主要考核联络员的工作成绩,突出考核联络员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第三部分为联络点工作成效,共6项,33分,主要考核联络点的工作业绩。第四部分为工商所工作指导,共5项,30分,主要考核辖区工商所指导联络点工作的情况。第五部分为特色工作,系加分项,共1项,10分,主要对创造性地开展联络点工作并取得实效以及举报重大案件线索并查实等情况给予酌情加分。

  创建标准总分为11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标。

  三、时间安排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6月至8月,分局创建和考核推荐阶段。各分局按照《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标准》(附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交流、检查、考核,上报推荐名单。

  第二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市局抽查验收阶段。市局组织对分局上报推荐的联络点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总结表彰阶段。对创建活动进行总结,对达标的示范联络点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验收方式

  (一)分局考核推荐。

  由各分局根据《第三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联络点创建标准》组织实施。通过交流学习、交叉检查、评选推荐,组织开展对辖区联络点的考核,评选出10个联络点向市局推荐。考核评选出的联络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交流学习:结合辖区特点,组织联络点开展交流学习,学习借鉴联络点建设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措施。

  2.交叉检查:组织联络点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联络点硬件建设情况;二是联络点处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和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的台帐记录及相关资料;三是工商所联系指导联络点处理消费纠纷、开展维权活动的记录及相关资料;四是联络点网站的使用和推进情况。

  3.评选推荐:组织工商所对示范联络点创建情况进行点评,选出10个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向市局推荐。

  (二)市局抽查验收。

  由市局消保处组织各分局消保科(处)长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验收。

  1.听取汇报:听取各分局示范联络点创建、考核和评比工作的情况汇报。

  2.抽查验收:对分局推荐的达标联络点进行随机抽查,以实地走访、远程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3.综合评定:对分局推荐的联络点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第三批示范联络点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发挥联络点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各分局要结合示范联络点创建,把联络点工作作为服务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举措,充分发挥联络点在服务基层群众、强化企业自律、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联络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管理平台。

  (二)结合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提升联络点的社会效应。各分局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促发展、服务群众惠民生、履职尽责树形象”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在示范联络点创建过程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出品牌,展现工商部门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联络点的社会影响力。

  (三)结合“五进”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展联络点覆盖面,提高联络点的工作水平。各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加强“五进”工作的要求,不断丰富健全联络点的功能载体,积极推进基层维权体系建设。同时,加强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和对联络点的工作指导,鼓励并扶持联络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消费纠纷,开展消费宣传,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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