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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年1月19日 )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市2009年推出的居转户政策,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和欢迎。通过居转户,一大批优秀人才找到了归属感,落户上海,安心工作。通过居转户,也使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了人才。目前,相当一部分居转户人员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
  上海最大的资源是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发挥居转户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上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居转户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同时,规定持有注册********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提出: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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