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答复《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的函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答复《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你处《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后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上诉后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依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对案件开庭重审时,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定的出庭职责,不派员出庭。

2003年8月4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