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现予发布实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均需填报《登记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布本《登记表》,并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全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登记表一式5份,由建设单位填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2.凡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均填报本表。
一、项目概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 改、 扩建 
项目用途 
项目依据 
核技术 
项目投资 
(万元) 
核技术项目 
环保投资(万元) 
 
应 
用 
类 
型 
放射源 
射线装置 
其它 
二、项目拟建设地址及邻近环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使用情况)
三、放射源
序号 
核素名称 
放射性 
活度(Bq)
物理、化学 
性状 
用??? 途
贮存方式 
贮存地点 
注:密封源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对其要说明是何种核素以及产生的中子流强度(n/s)。
四、射线装置
名 称 型 号 
管电压(kV)
输出电流(mA)
用?  途
备注 
五、废弃物
废弃物 
名? 称
状? 态
排放口浓度 
年排放总量 
暂存情况 
最终去向 
注:1.常规废弃物排放浓度,对于液态单位为mg/l,固体为mg/kg,气态为mg/m3,年排放总量用kg。
2.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用比活度(Bq/l,或Bq/kg,或Bq/m3),年排放总量分别用Bq和kg。
六、污染源分析(包括贯穿辐射污染)
主要放射性污染物和污染途径(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 
监测计划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七、审批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