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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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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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