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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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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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