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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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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第九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于2000年10月22日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对这5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845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民族委员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围绕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去年2月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成立后,经过反复研究,拟订出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稿,并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长会议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朝克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帮助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议案(第200号)。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了135个自治条例和238个单行条例,但5个自治区均尚未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委员会认为,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是依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除自治区的积极努力之外,国家有关机关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周明英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民族教育法”的议案(第403号),朝克等32名代表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470号)和蒋福弟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议案(第572号)。民族委员会认为,制定这三个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由于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是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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