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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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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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