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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秘书长居苏生介绍说,《消法》颁布后,江苏是全国最早制订“《消法》实施办法”的省份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领域的拓宽,现行的“实施办法”显得“相对滞后”,难以满足消费维权的需求。在住房、汽车等新兴消费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商品的消费维权上显得尤为突出。 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往往花掉消费者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蓄,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消费者的伤害程度非常大。这几年全省各地消协接到很多住房质量、购房合同、开发商虚假宣传等方面的投诉,消协调解起来很费力,因为关于商品房的维权在《消法》和我省的消法实施办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开发商坚持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住房消费不受《消法》的保护。汽车现在已经开进了不少寻常百姓家,但是汽车的消费维权也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国家“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在两年前就开始着手制订,但到现在还没能出台。消协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少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公共服务”,不属于消费范围,江苏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消协只能从“道义”和“常理”的角度进行调解。修改后的江苏省《消法》实施办法中肯定要对商品房、汽车的消费维权作出具体规定,这些“特殊商品”将不会再“特殊化”,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地位和患者医疗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将在新版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据介绍,省人大、省政府对修改《消法》实施办法十分重视,积极支持实施办法的修改。立法前的相关调研已经开始,年内有望拿出修改建议的初稿,吸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将提交省人大,争取进入明年的立法计划。江苏省希望通过修改《消法》实施办法,创造更加和谐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更放心地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