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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农村卫生规划、机动车强制险条例

编辑:立法新闻 来源: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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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落后,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摆到重要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逐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会议指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

    会议强调,在《规划》实施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二)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县级卫生机构资源,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积极探索多渠道办医途径,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农村卫生服务。(三)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引导、鼓励医科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农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格实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和农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规范农村卫
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降低运行成本,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卫生服务。

    会议认为,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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