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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释放积极信号 重新配置公权私权

编辑:陈秀军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尽管尚在审议中,但草案中对公权与私权的重新“配置”调整,强化了个体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这一重要法律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三成以上。

  一部调整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基本法,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涉及对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更关系到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在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照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回顾我国刑诉法发展历程,不难看到这样一条脉络: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在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初,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个体权利保护较少。1996年刑诉法修改,突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对随后的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近年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此次刑诉法修改理应比以往更加注重个体权利。

  尽管修正案草案还在讨论审议中,不过,从目前透露的一些内容看,修订者们倾向于在保障个体权利方面能更进一步。例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扩容”;设定危险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决定权从政府手里转交到法院手里,显现出立法在寻求社会防卫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这些以被追诉对象为归依的“权利安顿”,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也更加符合法治发展潮流。

  在国家追诉犯罪的相对关系中,对被追诉人一方权利的强化,就意味着对刑事执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间寻求均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

  此次刑诉法大修,核心问题也是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配置,其中有的内容显现出立法对二者的协调。比如,规定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权,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保留有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再如,草案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增加的是公权比重。此消彼长之间,折射出的乃是立法价值多元化的追求。

  不过从整体上看,刑诉法修改在公权与私权的配置上,继续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十分重要,如果这些人权保障的条款能够获得通过,必将给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对刑事执法模式带来深远影响。

  尽管目前还难以预言草案的审议结果,但无论如何,这些修改思路已经体现出对刑事法治文明的进一步思考与追求,相信也必会在修订后的刑诉法中有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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