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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编辑:佚名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系邻居,因赵某需外出几天,便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犬交由张某看管。某日早晨,张某牵着赵某的宠物犬在马路遛弯时,碰见了同样牵狗遛弯的王大妈。同时,二狗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追咬起来。因张某所牵宠物犬体型较大,且张某对宠物犬习性不了解,未能控制住宠物犬,致王大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案例解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均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如果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且所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存在减轻饲养人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张某无证据证明王大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因此,王大妈的损失应全部由动物饲养人承担。

 

张某无偿帮邻居赵某遛狗,双方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张某是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应赵某之邀无偿帮赵某遛狗过程中致王大妈受伤,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在帮工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赵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张某追偿。

 

调解结案 化解纠纷

本案承办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人民法院民二庭庞秀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组织调解,张某和赵某分别向王大妈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王大妈当庭撤诉。

 

法官提醒

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止养犬名录,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不前往商场、医院、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

 

帮别人照看犬只时,要及时向饲养人了解动物习性,采取更为谨慎的方式对所照看的动物予以控制,避免造成他人损害,给自己和饲养人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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