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频道: |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
|
专题: |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 |
![]() |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规定》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01年4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实践证明,其中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没有相应规定。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清理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解决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但如果要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完善相关规范。因此,高检院在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原则、程序、保管、处理和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