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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许可”论叫板博客著作权

编辑:王晓雁 来源:重庆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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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质上说,这个案子和我以前代理过的并没有任何不同。”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的代理律师华建明语气好像很轻松。“然而要探究其意义,我认为就在于一是让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博客并非是‘免费午餐’;二是尊重著作权这个理念,需要根植于每个网民和网站经营者的心中。”半个月前,女“博主”秦涛把擅自转载自己博客文章的门户网站----搜狐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定于本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缘起于新浪博客的这个火苗一路蔓延,势头却越来越大了----法律界、实务界、商业网站、普通网民……这十多天来,网络上关于“博客著作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甚至还出现了这样的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版权人即使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这种“默示许可”(也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是对网上著作权的一种权利限制,因此有必要将在Blog上发表文章的行为视为一种著作权的“默示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仅在于将现有作品改编为盲文等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特例。所以,默示许可本身就没有合法性!这仅仅是一种学术观点而已,目前并没有法律依据可循!在记者今天的采访中,华建明律师态度鲜明地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否定。“博客文章肯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华建明认为,博客中的侵权手段与传统版权上的侵权并无差别,因此不能因为博客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实施的便捷、简易、可以快速更新的图文发布方式就否认了作品的性质,用所谓的“默示许可”来为博客著作权“卸了防”。“如今这种情形和国内无论网民还是网站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状不无关系。他们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因此法律管不着,转载其他人的文章亦不需要经过授权,这些想法或观念都是错误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吴晓东律师认为,“在法律意义上,愿意自己作品被转载只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网站只是侥幸未受到追究。况且,权利人默许甲网站无偿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不表明也默许乙网站无偿使用该作品。所以,绝不能因为有部分博客作者希望网站复制传播其作品,就可以视侵权为合法。”

  吴晓东认为,默示许可首先就有悖于“沉默非同意”的一般法理,而且它实质上造成对著作权人法定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有违法治的一般精神,“再说了,默示许可也容易被明示不许可所否定啊,易发生解释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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