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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多由专职、兼职律师和辅助人员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主要是工薪和劳务两种形式。据知情人士透露,律师们的保底工资都不高,因此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相应也不高。但是,律师们并不靠这些保底工资生活着,他们真正的收入来自办案后按20%至40%的比例提取的办案提成。一些律师在为个人代理法律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几乎很少要发票,有些甚至连收据都不要,这时,律师的收入根本就不会入账,哪里还谈得上缴税。如果律师能接到一些大案,一次办案提成甚至就能在万元以上。由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企业资金有很大的支配权,如果发放者不主动把“红包”计入律师的个人收入,那么这笔钱则无法计税。税务人员分析说,虽然这些偷逃的具体税额无法统计,但从律师把大量的办案费收入揣进自己腰包的现象分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 另外,律师事务所还存在以下问题,如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擅自将上缴司法部门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少缴部门企业所得税;被列为双定户征收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其核定税负普遍偏低,税款流失严重。如某律师事务所月定税额为150元,年纳税额1250元,而其实际年收入则高达15万多元,应缴税款8475元,是其实际税负的7倍;另外,部分已建立账簿的律师事务所不知贴印花、缴印花税;多数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代之以不合法的各种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