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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编辑:张雪梅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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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仅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弱势群体的工作中,作为中国未来发展希望的3.67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至关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意识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5月。因为服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所以,它同时又是一个具有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资金和政策的重点支持下,未保专业委员会以快速的发展速度在全国形成了两级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志愿者网络点面结合、纵横交错的发展模式。截止到2005年11月底,全国已有21个省级律协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参加 “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的志愿律师已有2100多名,分布在3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由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直接推动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积极推动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委员和志愿律师不仅重视办理司法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和刑事辩护,同时关注目前并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对于目前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秘书处接到咨询和援助申请,认为有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当地委员直接为案件提供援助,一定程度上节约办案成本,使案件也能快速解决。各地委员在工作中也逐渐从被动受理案件到主动介入案件,如辽宁张志毅委员看到媒体报道一个小女孩被老师无端怀疑偷手机而委屈自杀的案子后,主动联系记者和该女孩家长,介入该案,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最后为小女孩的家人争取到15万元的赔偿,负有责任的六个老师也因此被处分。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会诊,充分体现协作精神

  对于委员个人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专业委员会发挥集体的专业优势,协调介入,提供支持。如指导、协调律师及时、有效介入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4年4月,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及时开通咨询热线;并指派安徽委员孔维钊律师、河南委员岳恒旭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深入介入奶粉事件。除了热线之外,专业委员会还组织、协调律师为那些受到严重伤害,并且有基本证据的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使律师能够更加有效介入奶粉事件,并指导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劣质奶粉问题座谈会,提出了“建立便捷的儿童食品查询、举报制度”等8项务实性的法律对策。安徽律协未保专业委员会随后也召开了“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代理律师研讨会”。在奶粉事件中,专业委员会共协调安徽、上海、河南三地5名律师为10名受害儿童提供了法律援助。另外还协调广东、内蒙等其他地区的律师协助调查取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们充分体现了协作精神,发挥了集体智慧。

  三、将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后延伸,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不局限于推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培训和借助媒体进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知识的宣传与倡导,从法律援助本身向前延伸到前期预防。如北京的张雪梅委员在2004年就主持法制培训28次,近120小时;重庆陈锐伟委员2004年授课对象达600多人。并且法制教育目标也从减少潜在受害人变为增加主动保护人。与一般的法制宣传和倡导不同,在对象上,除了未成年人本身外,专业委员会更侧重培训那些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职责的家长、老师、共青团干部、妇联干部以及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律师总结办案经验,将法律援助工作向后延伸到从个案办理的基础上进行同类案件研究,如北京律协未保委曾就涉及国家监护的两个案子进行同类研究,并形成报告提交北京市未委会,以推动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四、积极引导有些可能激化的案件进入依法解决的轨道

  专业委员会和委员、律师接待的咨询或提供援助的案件中,不免有性格偏激的当事人或可能导致激化的案件,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方面要解决个案,一方面引导当事人转变纠纷解决的理念。如佟丽华律师成功劝说要带孩子去天安门自焚的母亲重新回到依法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的案子:团中央权益部曾给佟丽华律师打来电话,帮助调处一起可能激化的上访案件。后一位外衣上写着一个大大“冤”字的中年妇女,带着一个颈项僵直的男孩找到佟丽华律师,歇斯底里地宣称:如果没人管她的儿子,她就带着孩子到天安门去自焚。佟丽华律师耐心安抚了她过于激动的情绪。经了解,这个叫李洪的男孩因被教师体罚致使颈椎严重受损,需要一大笔修复费用。但诉至当地法院时,由于法医鉴定其伤害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校方也因为李宏的诉讼行为而要求李宏转学。走投无路的母子俩来到北京上访。听罢李母的哭诉,佟丽华律师耐心做了李母的思想工作,向她解释了证据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安慰她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为了真正对孩子负责,又积极为他联系鉴定中心做重新鉴定,在对方表示要收3000元鉴定费的情况下,佟丽华律师反复地向中心负责人讲解维权理念和孩子的可怜遭遇,最后终于感动了对方。二次鉴定结果推翻了先前的结论,证明了教师的暴力行为确与李洪的外伤有因果关系。在与母子俩告别时,佟丽华注意到李母因强烈刺激而导致的精神偏执,深恐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又分别和母子俩谈了心,一起随时可以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得到了有效化解。

  五、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专业委员会的律师逐渐从单纯适用法律转变到积极推动、参与立法工作。委员和律师们一方面是法律的实践者,另一方面,很多律师还结合案子思考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如佟丽华律师就参与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综合而言,中国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前后延伸法律援助工作,如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媒体倡导和推动法律改革,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以减少侵害和矛盾的发生,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二是案件发生后,通过律师介入,引导未成年人依法解决纠纷,将不可避免的矛盾控制在依法解决的轨道,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和未成年人追索抚育费的民事案件方面,其他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例如童工、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则没有被列入国家法律援助的范畴。而这些案件的发生率正在逐渐增多。如果这些案件发生在贫困家庭,他们不能获得法律援助,案件可能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则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推动的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正是关注了这部分案件。在国家法律援助之外,中国律师倡导和参与的民间法律援助同时存在,与国家法律援助共同构成了法律援助体系。总之,律师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正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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