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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编辑:张涵 来源:新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上海法院系统3日发出2份“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外过夜、进入酒吧、游艺娱乐场所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3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该案中,未成年人计某和叶某因缺钱多次盗窃他人助力车等物品。法官根据案情,了解未成年人罪前、罪后表现,退赔情况,在充分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未成年人计某和叶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法院运用“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与同案犯交往等。

    “法院判决禁止令不是惩罚措施,而是为了更好地引领他们重返社会。”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汤汝燕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根据案情附加禁止令。就该案而言,无论是从刑法相关要求,还是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作案特点、心理特征来看,判决禁止令都有利于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同一天,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也发出“禁止令”,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游艺娱乐等消费场所等。同时,判决明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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