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律师评论 >> 正文

律师点评:家乐福与中国4万职工重签合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新闻原文:

东方早报记者顾文剑等人报道:2007年12月27日,与4万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家乐福方面昨日作出回应,重新签订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有员工不愿签署新的合同,原有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家乐福称,此举基于“自愿”,目的是“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

合同转为两年一签

此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家乐福国内各大门店的正式职工和管理层,人数约4万名。

据了解,今年11月17日,家乐福中国总部给全国各大门店的人事部下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邮件传达说要与全体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过去的一年转为“两年一签”,即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此前,家乐福方面曾给华东地区的管理层作过相关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家乐福华东地区公共事务部经理于剑表示,主要是分析新法的特点、条款内容以及家乐福方面即将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上作出的一些适法调整。

按照于剑的说法,此番执行重新签订并非“突如其来”。“在给管理层作培训后,随后接受指导的是各大门店的店长,并告诫将执行新的管理手册。”于剑称,接下来便是通知之前和公司方面签约的正式员工。 据介绍,华东地区家乐福的用工形式通常有三类,即与家乐福正式签订合同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家乐福超市卖场中的厂家促销员,以及在卖场租赁店铺旗下的生产和销售人员。

“由于后两者工作人员虽然由超市方面进行宏观管理,但并非和家乐福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劳资行为也不是由家乐福操作,因此此次调整合同所涉及的人员主要为家乐福旗下的正式员工,即是第一种情形。”于剑说。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日益临近,时机敏感、调整人数又可能众多,家乐福大规模举动被外界视为“规避新法”。

“未故意规避新法”

家乐福全国媒体经理陈波昨日表示,由于各个门店在元旦和春节期间比较忙碌,因此选择在年底前进行重新签订合同的工作,而此举并非在“规避新法”。

陈波说,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在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其一些条款已经不再符合需要,所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陈波强调,重新签订与强制性终止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的做法完全不相干。“合同的签订基于‘自愿’的原则,即公司尊重员工意愿,建议员工重新签订,并不带有强制性签订的色彩。”陈波说。

家乐福方面还表示,对于不愿签署新合同的员工,原有合同将得以继续执行。至于合同期限的延长,陈波的解释,鉴于零售业流动性较大,为稳定员工队伍,家乐福将合同期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为两年。

对于那些不愿意改签合同的员工,陈波表示,“公司尊重员工意愿。对于不签署新合同的员工,原有合同继续执行。”

“两年一签对我来说挺合适。”昨日,家乐福一位中层管理人员表示,自己在上周“很正常”地重新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仔细对照新旧合同的区别”。在该管理人员看来,由于在合同签订上具有“自愿性”,此举意味着,家乐福可能会在劳动合同关系上产生两类性质的员工:重新签订了合同的员工和沿用旧合同的员工。

还有一些员工抱着“随大流”的态度,家乐福上海地区的中山公园分店的团购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分店的工作人员基本上已经签订了新合同。“我们是分批签订合同的,大家都签了,我就跟着签了,具体内容我也不懂。”

……

二、上海法律网特邀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各用人单位与雇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直接受该法律调整。《劳动合同法》其中有条规定:“劳动合同两次续签后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新闻中家乐福公司与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为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多取得一次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机会,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前述规定。因此,家乐福的做法涉嫌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需要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家乐福公司对外声称这是员工“自愿”的行为,这只是一面之辞。我们希望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以合适的方式介入,以防表面“自愿”、实质“强迫”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