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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退休后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赔偿误工费?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后仍从事各种职业。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那些已经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等侵害时,受害人能否获赔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和大家聊聊退休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主张赔偿误工费的问题。

 

首先,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侵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

 

汪旺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汪旺军律师看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判定误工费的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因此,法院不能机械地以退休年龄为界,从而判定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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