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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员工能否拒绝调岗?

编辑:王余婷 来源:聚焦劳动法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员工能否拒绝调岗?

 

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调岗均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只有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才能调岗,否则,一律不能进行调岗。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过于绝对。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具有法定的调岗权,只要所调整的工作岗位合理,劳动者是没有拒绝的权利。如劳动者拒绝的,可能会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严重违纪行为。

 

在我们日常的法律咨询过程中,经常会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咨询,如用人单位进行岗位优化或组织架构进行调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调岗?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结合上海地区的真实案例与大家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案例一:组织架构调整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02民终2773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确实约定了公司在发生组织结构调整时可以对沈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公司也进行了岗位优化,但劳动合同同时也约定了调岗应当合理,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该恪守履行。

 

然公司在未与沈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情况下,直接安排的岗位所对应的薪资待遇与沈某原岗位对应的薪资待遇相差甚远,该调岗安排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沈某因此拒绝调岗安排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基于上述原因认定沈某不违纪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同,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岗位需具备必要性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沪0108民初129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撤销销售部新能源业务发展经理岗位的必要性。其次,即便原告公司确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需进行业务战略调整,撤销销售部新能源业务发展经理岗位,原告需尽到与被告事先充分协商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直接通知被告因撤销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就调岗等可替代性方案与被告进行协商。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一、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

对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普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当然,此处的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是真实存在的,用人单位需将解散某某部门的通知、撤销生产线的通知、关于调整组织架构的通知等发送给劳动者。对于协商变更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将劳动者调整至不合理的岗位岗位。

 

如案例一中,用人单位是基于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之间所签署劳动合同中约定,此时用人单位具有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从而对沈某进行调岗。对于用人单位具有调岗的权利,法院是持支持的观点。但同时,法院也明确,调岗也需具备合理性,因用人单位对沈某所调整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与原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相比相差太大,因而被法院认定为是不合理的调岗,沈某有权予以拒绝。沈某未至新岗位工作的行为,不属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是拥有拒绝的权利。劳动者对调岗存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者未及时对用人单位调岗提出异议,已到新工作岗位工作,之后再提出异议的,因劳动者已通过其实际履行行为接受了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双方对调岗已达到一致意见,因而,之后再反悔是无效的,此时,劳动者拒绝至新工作岗位工作,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二、因组织架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需对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决定调整公司的组织架构,但对组织架构的调整,不应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在案例二中,用人单位称是因为疫情的影响需进行战略性的调整,进而撤销销售部新能源业务经理的工作岗位。但在庭审中,法官对用人单位进行发问,对于撤销该工作岗位的必要性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因而,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进行所谓的组织架构调整是存在不合理之处,且用人单位也未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因而,认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案例二告诉我们的是用人单位组织架构的调整,不是说用人单位想调就能调的,其也需具备一定的前提基础,当前提基础成立时,用人单位才可进行调整。当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存在问题时,此时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具备调岗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如案例二中的用人单位确实因疫情的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从而决定撤销某些部门或者因与项目方的合作结束,从而决定撤销某部门的,认定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是具有合理性的概率较大。另外,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为严厉的措施,因而在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程序。

 

简言之,面对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而撤销工作岗位或部门,如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此时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对于合理的协商调岗,劳动者予以配合与接受,按照变更后的工作岗位履行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劳动者拒绝合理的协商调岗,此时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不合理的协商调岗,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着重考虑是否具备调整的前提基础、所调整的工作岗位是否具备合理性等,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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