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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构成要件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同时其立法作了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8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实际上为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现实中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层出不穷,而相关立法尚未跟上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了该规定,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有重大的意义:⑴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审判依据;⑵有利于公司法人的规范经营;⑶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提出规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⑷为我国理论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提供了司法实践基础。本文以下拟对公司法人格制度作一下初步的探讨。 ———————————————— 1. 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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