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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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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
【类别】 监护
【来源】 《民法通则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
【全文】

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是指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具体分为:(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缺乏认知能力,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也没有足够的保护能力,因此,监护人既要注意被监护人是否患有疾病,也要防止对被监护人的外来侵犯;(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监护人生活自理能力差,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康复;(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其生活的重要来源,而被监护人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监护人应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管理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被监护人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同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监护人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对行为性质、后果认识不够,可能会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管教,但不能进行惩戒。除了民法通则和《贯彻意见》对监护职责作了总体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具体的规定。
  通常,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监护职责中的重要内容;对精神病人的照顾、管理是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职责进行区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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