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凡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本市执业律师即为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2、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4、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下设由正副会长牵头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常务理事会聘请 若干会员,组成各种业务研究会,开展业务研究活动。律协机关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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