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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依据的相关的法条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在实践中,如果权利人得知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但侵权行为在起诉前已经停止,法院是否给予保护?例如,某人于2000年5月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在2000年8月得知了该侵权行为,侵权人于2002年11月停止了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在2002年12月起诉,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侵权人赔偿?从前述司法解释的字面上看,侵权行为只有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才给予保护。换句话说,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即使停止之日到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两年,也不予以保护。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违背该司法解释的本意。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述情况下,侵权赔偿额应当按照起诉之日前两年(即2000年12月)到侵权人停止侵权(即2002年11月)之间的期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