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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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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依据的相关的法条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讣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El起,诉讼时效期闻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润焉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El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馒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在实践中,如果权利人得知侵权行为超过两年,但侵权行为在起诉前已经停止,法院是否给予保护?例如,某人于2000年5月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在2000年8月得知了该侵权行为,侵权人于2002年11月停止了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在2002年12月起诉,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侵权人赔偿?从前述司法解释的字面上看,侵权行为只有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才给予保护。换句话说,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即使停止之日到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两年,也不予以保护。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违背该司法解释的本意。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述情况下,侵权赔偿额应当按照起诉之日前两年(即2000年12月)到侵权人停止侵权(即2002年11月)之间的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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