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知识产权 >> 法律常识 >> 文章正文

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认定

编辑:上海商标… 来源:上海法律网

站内公告:本站邀请上海专业律师正式开通专家律师法律咨询热线,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认定

 

  制造、推销冒牌商品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按照案例所提供的取证情况),问题的关健是这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这就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所设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含义到底是什么的问题。理论界和执法实践部门对此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假冒注册商标仅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使用"的观点;另一种是假冒注册商标包括《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所有情形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持之有据,本篇以第二种观点作分析:
  1、假冒是指直接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的行为,只有《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符合这种属性,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能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延伸和扩展。
  2、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完整性的角度来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个大概念,它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和别的侵害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所设定的行为),所以,将假冒注册商标与别的侵权行为区别开来是符合逻辑的。
  3、从竞争法性质的角度来看,竞争法不是一般性的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其规范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查处假冒行为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着眼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侵害行为只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延伸,对其的查处侧重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商标法》保护较为恰当。
  鉴于以上的观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所设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应当由《商标法》来调整。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