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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法律定义及其特征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概念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书刊出版者因传播作品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概念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因传播作品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广义的著作邻接权概念范围来规定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制度的。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邻接权的特征即是--著作邻接权的特征是指其与著作权的区别,从以下四点进行区分: 一、 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二、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的作品。邻接权则保护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装祯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三、权利义务的范围不同。因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两种权利的主体不同,而使两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也各不相同。前者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以及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包括的形式、范围又十分广泛。著作邻接权虽然也涉及某些精神权益,但一般仅为财产权,而财产权的范围也小于、窄于著作财产权的范围。如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只包括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与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保护的强度不同。由于著作权基于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直接产生,权利的行使一般不受限制。因此,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作品传播者享有的著作邻接权却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其行使一般都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从有无独创性创作劳动上或含有这种劳动成分的高低上分析,都使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力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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