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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分类及演绎作品

编辑: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作品的分类及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品可做下列多种分类。

一、依创作人划分,可分为自然人(公民)作品和法人作品;

二、依创作人数划分,可分为一人单独创作和多人集体创作作品;

三、依创作与职务的关系划分,可分为职务创作和非职务创作作品;

四、依创作行为划分,可分为原创与再次创作作品;

五、从作者身份是否明确划分,可分为身份明确和身份不明确的作品;

六、从作品有无委托关系划分,可分为非委托和委托创作作品;

七、从作品是否署名划分,可分为署名作品和非署名作品;

八、从作品是否发表划分,可分为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

九、从发表的次数划分,可分为一次发表和多次发表的作品;

十、从作品发表的形式划分,可分为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影视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

十一、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划分,可分为受保护和不受保护作品。即,作品是否在保护期内还是超过保  护期,作品是否是被法律禁止等情形。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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