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知识产权 >> 法律新闻 >> 文章正文

陕西:两书法家“华山”题字署名权案一审宣判

编辑:版权律师 来源:版权法律师

站内公告:本站邀请上海专业律师正式开通专家律师法律咨询热线,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陕西两名书法家为华山东门一处“华山”摹刻的署名权起诉至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华山”二字为茹桂书写,华山旅游总公司将石刻署名改为茹桂,赵养科赔偿茹桂7270元。

      2001年,赵养科到华山游玩时发现,华山东门石刻“华山”二字系自己所写,但无署名,遂与华山旅游总公司交涉,并将其起诉至华阴市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华山旅游总公司赔偿赵6000元,并补刻赵养科署名于石上。2004年,茹桂在参加华山一次活动时,发现自己书写的“华山”二字署上别人的名字,又将赵养科及华山旅游总公司起诉至渭南市中院。

      茹桂表示自己1988年在华山整修东门时,曾为华山题写了“独尊”和“华山”两幅字,当年无偿提供给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总公司前身)。赵养科表示,“华山”二字来自他为陕西省人民美术出版社题字的一份《华山导游图》。

      根据两人提交的多幅有关华山的题字,渭南市中院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华山东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系茹桂笔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赵养科表示不服,他认为笔迹鉴定只是近似性意见,不能作出肯定性判断,他将会提起上诉。

      新华网·段博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