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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拒付纠纷案

编辑:证券法律… 来源:证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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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

        原告:某百货公司

        被告:某商务公司

        1993年5月8日下午,一青年持盖有商务公司印鉴的中国银行I-1414233号空白转帐支票到百货公司文具柜台购买了合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的物品,百货公司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中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万”字错写,次日,百货公司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百货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商务公司偿付货款,商务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百货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商务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商务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百货公司填写支票时错写“万”字,只能造成银行退回支票,而不会造成他人冒用支票购物的必然结果,其行为仅属工作上的失误,百货公司要求商务公司赔偿货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办案要点]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无疑,商务公司应对此负责。这是因为:(1)商务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而商务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2)商务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其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商务公司在空白支票遗失后,未采取法定补救措施,致使支票被他人冒领,对此,商务公司应承担责任。至于百货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错写“万”字,这不是本案支票被他人冒领的原因,因而不能免除商务公司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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