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保险证券 >> 法律新闻 >> 文章正文

财政部、证监会明确证券评估资格准入条件

编辑:俞靓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财政部、证监会明确证券评估资格准入条件

  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12日就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表示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今年4月29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引起了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市场的高度关注。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负责人表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而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则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负责人说,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则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则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据介绍,中国自1993年开始,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财政部和证监会2004年的调查发现,现存的102家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持有机构,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证监会联合审批的,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与实际严重脱节。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进行优胜劣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成为证券评估市场的重大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