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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虚假陈述案 H股不适用司法解释

编辑:新浪记者 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原名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改现名,其分别在深圳和香港两地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0921.HK。

  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事件开始,郎咸平和顾雏军之争曾引爆中国。

  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06年4月9日,来自全国22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发表了《行动宣言》,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该团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单一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群体。

  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书和证监罚字[2006]15号行政处罚书。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指明:科龙公司2000年、2001年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已有深圳、上海的两位律师代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有关案件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

  2006年7月22日,在江苏无锡召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通过了《科龙案无锡会议共识》,维权团推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为召集人。

  2006年11月25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6上海金融****坛——金融侵权问题研讨会”上,专门专题讨论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会计、审计责任问题”。

  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同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也向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发出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受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后致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声明函》。

  顾雏军虽做出诸多挣扎,仍难逃牢狱之灾。顾雏军本人于2005年7月被拘留。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领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9日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经的风云人物大势终去。

  2009年6月1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201名投资人诉ST科龙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调解,该案采取了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按原告代理律师分类)的方式。该案总诉讼标的额2849万余元,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ST科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原告。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集中调解前所确定的范围, 共有174名投资人符合赔偿范围,另外27名投资人不符合赔偿范围,其中包括4名ST科龙的H股投资者。法院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扣除标准和各个时间点都进行了认定.ST科龙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该日系ST科龙2002年年报披露日), 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ST科龙在该日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

  另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被驳回的理由为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 条款成立。这一驳回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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