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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及处罚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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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及处罚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规定,遗失武器装备,又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不及时报告,是指军职人员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器装备遗失,本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

  遗失,是指因保管不慎而丢失、失落。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保管人员的保管义务,责任及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器装备丢失而不报告的下列情形:

  1、保管武器装备的军职人员因工作不慎而丢失武器装备;

  2、军职人员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而不报告有关部门;

  3、军职人员在应当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抱着挠幸心理蒙混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其他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军职人员,并负有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的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于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武器装备遗失的过失行为,但对于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行为却是故意的。

  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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