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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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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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