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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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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个人,即施工人员,单位也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如施工单位。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施工的地点。本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入或者跌入沟井坎穴,造成车毁人伤。对于道路施工的安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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