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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的赔偿如何计算?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财产损害的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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