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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一女士生肢残儿判令医院赔偿55万元
2003年5月,福建省漳州市文女士因生产缺了左上肢的肢残儿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漳州市某医院侵害其“健康生育选择权”。据悉,这是该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案件。文女士从怀孕直到生产出肢残儿,——直由漳州市某医院提供孕产妇产前保健服务。在文女士怀孕期间前后共进行5次B超检查,医院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余4次均明显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文女士认为,诊断医生的治疗行为,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懈怠经产前检查,医土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给夫妇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对文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该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其次,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对文女士夫妇而言,其遭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第三,该医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该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后没有做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夫妇俩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第四,该医院主观上有过错。该医院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文女士J: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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